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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衡水科技工程学校    党群建设    党建动态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与时俱进地推进我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意见》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积极做好在优秀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规模适度、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为我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和目标:正确把握好培养与发展、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不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在保证党员质量的基础上,改善教职工党员队伍结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逐步加大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力度,发展壮大我校党员队伍。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教育

      第四条  我校党组织机构为学校党委,下设二十个党支部。

      第五条  凡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当自愿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月内,党支部书记应及时与申请人谈话,对其提出努力方向,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若人数较多,也可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时间上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六条  发展学生党员坚持“早培养、早发展”的工作要求,有关党支部要加强新生思想政治教育,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党支部要对符合入党年龄的学生进行一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向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启发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辅导有入党要求的同志写好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做好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与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的衔接,及时接收来我校之前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有关材料,并做好备案记录,以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本人对党有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勇于进取,在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良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威信;本人政治历史清楚。不能把写入党申请书的人一律视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各党支部要及时将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部门、所在班级、申请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联系人等,加盖党支部公章后报党办室,领取《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有一名预备党员也可)为培养联系人。为确保培养质量,一名联系人最多只能联系5名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每半年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填写《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帮助他们总结成绩,找出不足,对存在的问题提供帮助和指导,鼓励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

(二)及时向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建议。

(三)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党员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按照培养发展计划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学时),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掌握党的指导思想、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各支部要从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时代特征出发,不断丰富教育载体和教育内容,不断创新教育手段,逐步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培养教育的主阵地作用。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深入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入党动机、学习态度和工作表现等。考察的基本方法是:

(一)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情况,也可以向周围群众了解他们的一贯表现。

(二)吸收其参加党支部组织的活动和党课教育,了解他们的心得体会、思想认识。

(三)有意识地交给他们一定的任务或组织一些活动,提出要求,考察他们的表现。

(四)考察他们在关键时刻和大是大非面前的表现。

第十四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根据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及时调整人选;支部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汇报,每年进行一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分析,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质量。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核和培训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组织考察,基本符合党员条件,在广泛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获得省(部)级、市级先进模范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优先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党支部必须严格按照党章中关于党员条件的规定确定发展对象。发展对象必须在思想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并且具有较高的诚信度和道德素质,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员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认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档次的,两年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由于个人原因发生教学事故、管理责任事故的,两年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学生被确定为发展对象,需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在班里排名较前(前40%)。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或受到纪律处分的和不按时参加集中培训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各党支部在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要把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和综合考评情况,获奖情况作为测评的重要依据,以提高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公正、公平程度。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对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校党委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第十八条  各支部要在学期初制定本学期及下学期发展党员计划,经支部集体讨论确定后报党办室备案,经校党委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简称政审)。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对发展对象本人、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党支部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在党委预审前由各党支部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党办室。

公示的标题应为“关于拟接收×××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公示”,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反映意见的方式和受理部门;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公示的党组织名称及日期等。

(二)党组织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应暂缓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并经公示不存在影响发展的问题后,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报党办室进行审查。预审材料一般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本人思想汇报;

(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发展登记表》;

(四)发展对象综合审查报告;

(五)民主测评情况(票决);

(六)外调证明材料;

(七)教育和培训情况证明;

党办室对各党支部审查情况进行预审,审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预审:

(一)未在党支部备案和列入发展计划的;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不到一年的;

(三)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四)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出现考试不及格和违纪作弊现象的;

第二十三条  预审通过后,由党办室通知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简称《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时,党支部应与发展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入党手续一般包括:

(一)党支部为发展对象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三)党支部审查《入党志愿书》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准备向校党委介绍情况。

(四)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要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要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出席大会的党员可提出书面表决意见,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做出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五)党支部书记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党员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表决权党员人数、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党办室。由党办室提交校党委。

(六)党委会派人与发展对象谈话,通过谈话进一步了解该同志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等情况,进一步确认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发展条件,由谈话人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谈话记录和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意见。

(七)党委会审核。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该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集体形成决议由党委书记签名,盖上党委公章,由党办室存档。

(八)党办室宣布新党员入党通知,党支部以红榜形式公布入党人员及预备期;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一般为一年,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九)党组织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发展对象被批准入党后,党组织适时举行新党员宣誓仪式,同时党支部要派人与预备党员正式谈话一次,提出入党后的要求与希望。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党组织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对其进行党员标准、党风、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先进性教育等。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要结合自身表现,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汇报对当前重大问题的认识,入党后的心得体会等。党支部每半年要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汇报会,并由与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听取各方面意见,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严把党员转正关。当预备期满时,预备党员要在预备期满前一周内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简要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递交的转正申请后,要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在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综合表现,做出是否同意其转正的决议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如发现预备党员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需要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做出一次;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学生预备党员凡在预备期内出现考试成绩两门及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的,党支部可视其表现延长(半年或一年)其预备期;有违纪作弊现象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条  党支部将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决议连同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一并报党办室。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后,由党办室下发入党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党办室要及时整理入党材料,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入党材料归入本入档案。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党组织应负责对其做好组织鉴定,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交有关党组织。归档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发展登记表》、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思想汇报、综合审查报告、民主测评情况、外调证明材料、培训情况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我校学习阶段尚未履行入党审批手续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毕业离校前党支部要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连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总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办室主任是具体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办室牵头,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党支部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党办室要认真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做到发展党员有计划、有步骤,确保发展党员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发展党员应严格各项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严禁突击发展,严防发展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经查实后由校党委履行否决权。对违反规定吸收党员、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的,或因工作不力,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要严肃批评。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办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2013年7月1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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